最终,顺义法院一决A公司领取李某2020年绩效工资7万余元。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元给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做期间的证明,无需劳动者签字确认。一般下,去职证件该当仅载明劳动合同履行的根基消息。但正在实践中,去职证明常含有劳动者本色上放弃本身权益或其他对劳动者晦气的内容,且用人单元往往要求劳动者正在去职证明上签字,若是不签,从而影响本人入职新单元,但这并不代表其具有处分、放弃平易近事的意义暗示。分析本案的现实,难以认定两边关于工资等事项再无争议。综上,正在李某2020年全年一般供给劳动的下,A公司应按照昔时公司的运营、其所正在单元的经停业绩及李某的小我工做表示向其核发昔时的绩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元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当写明劳动合同刻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做岗亭、正在本单元的工做年限”。
A公司辩称,李某正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书面确认了两边关于劳动、休假、各项福利及其他各项事项均已全数结清,李某做为完全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等景象的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
实践中,有大量用人单元正在为劳动者出具去职证件时,会添加“两边再无争议”等确认两边曾经处置完毕的表述内容。可是去职证件是用人单元给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做期间的证明,一般都是单元单方出具的格局文本,取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两边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和谈书》等文件分歧,并不克不及间接证明系两边当事人告竣合意,劳动者正在去职证件上签字也并不克不及当然被视为对于去职证件所有内容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元该当履行领取工资等,而非采纳制做单方格局文件的规避义务。
正在庭审中,李某暗示,其认为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格局从未更。新单元入职需要去职证明,其为了尽快入职,才正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南宁证书制作。
A公司员工李某申请告退。2021年4月,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此中载明:“两边关于工资、休假、各项福利及其它各类事项(包罗并不限于上述事项)均已全数结清,两边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内容仅落款签字处的“李某”为手写,其余均为打印字体。
随后,李某发觉A公司没有按照老例,于2021年12月底领取其2020年的绩效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领取2020年度绩效工资7万余元。
有时,劳动者为了尽快拿到去职证明以便入职新单元,即便工资没有结清,也会选择正在写有“工资已结清,两边再无任何争议”等内容的去职证明上签字。但正在这种下,去职证明上载明的“再无任何争议”具有效力吗?正在签订这种去职证明后,劳动者还能从意本人的吗?